■ 實驗室安全衛生管理辦法
一、適用對象:凡進入本系實驗室之所有人員,準用本辦法。

二、儀器使用資格:(必須符合下列所有項目)

     1.本系實驗室的使用人包括本系教師、職員、研究生及大學部學生。

     2.使用人必須曾接受本系所舉辦之安全衛生講習課程。

     3.所有儀器、電器設備之操作,均需告知實驗室管理員或該實驗負責教師方可為之。

     4.危險性儀器設備如:萬能試驗機、振動台、天車及堆高機等,使用人必須受過相關教育訓練或教學課程,取得證照或操作資格,使用前須上網登錄並經由該項實驗負責教師之簽署同意,方可使用。

     5.使用人需投保適當的個人意外傷害保險。

     6.若為教學課程之儀器操作,學生需在授課教師或授課教師所授權之助教監督下,方可使用。

三、實驗室開放時間:基於安全之考慮,實驗室開放時間為上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,於下班時間關閉,若需要於非上班時間進行實驗者,須上網登錄並經由指導教授之簽署同意,再向實驗室管理員提出門禁卡申請,每次申請使用期限,最多至該學期末為止。

四、安全守則:

     1、實驗中進入大型結構及振動台試驗區,應戴安全帽、穿安全鞋及著長褲等防護用具。

     2、嚴禁穿拖鞋及涼鞋進入實驗室。

     3、所有實驗須至少兩人在現場方可進行實驗,應避免單獨一人於試驗室操作危險試驗。

     4、二公尺以上作業應著高空作業安全防護用具(如安全索),並在該實驗負責教師的監督下進行。

     5、試驗室所有主要通路與出口在任何時刻均不應被任何物品阻塞。

     6、身體不適或精神欠佳者請勿進入實驗室,實驗進行中有上述情形應停止實驗,立即休息或就醫。

     7、使用加熱設備(如烘箱、加熱包、加熱器、瓦斯…等),應於使用完畢後確認已關妥瓦斯或電源。

五、衛生守則:

     1、實驗室內及工作桌應經常保持清潔,公用之儀器設備及器材各有定所,使用後應放回原處。

     2、實驗課程於實驗室使用完畢後,應通知實驗室指導助教或教師檢查後,始可離開。

     3、實驗結束後之廢棄物及垃圾,應依指定位置丟棄,並依規定做好分類工作。

     4、放置於實驗室之試體廢棄物,經公告一個月後仍無人認領,則由實驗室處理之。

六、其他注意事項:

     1.從事任何實驗前,應確實做好安全評估,瞭解使用設備之安全狀況及正確使用方法,並對步驟中可能產生的危險提出預防方法,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。

     2.進入實驗室應先檢查有無異狀,並瞭解實驗室水電源開關、瓦斯開關、滅火器、急救箱及緊急沖洗器的位置,並熟知使用方法。

     3.儀器使用中需要進行「過夜」之實驗,請使用人在使用之儀器或設備上標示清楚,並特別注意及評估其實驗進行期間之安全性。

     4.遇火警鈴響時,應立即關閉油壓系統及電源,查看原因並迅速處理,遇有危險時,應立即離開實驗室,並儘速通知實驗室管理員或老師。

     5.遇儀器設備故障或異常,應通知實驗室管理員,若無法使用時須作明顯之標示。

     6.實驗室內,禁止從事任何違法情事及與實驗無關的活動,並禁止於實驗室內煮食、進食或吸煙。

七、違規處置:不符以上規定者,若經勸導仍故犯者,即喪失實驗室使用資格,並送交實驗室管理與營運委員會議處。